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組織章程
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99年9月23日)
第一章 宗旨及組織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聯合全體在校學生家長共謀學校教育發展,並兼顧社區發展之工作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本校全體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成之,其組織分為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以及家長委員會。
前項所稱之家長為學生之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為便利本會之組成,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後十四天日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本會。
第五條:本會會址設於本校所在地,並由學校提供必要設備,供家長會及駐校服務隊使用。
第二章 班級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
第六條:各班於開學後二十一天內,由導師協助召開第一次班級學生家長會,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該班導師應列席。
第七條:班級學生家長會組織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與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劃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提案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四、推選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班級代表,每班二人,其推選得以通訊方式行之。
五、其他有關事項。
六、前項第四款之班級代表,任期一學年,競選得連任。
第八條:會員代表大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大會閉會期間,由家長委員會代行其職權。
第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召開一次,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三十五天內召開主持之。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會員代表五分之一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原任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家長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並以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假決議應明確訂下次會議時間、相關議程,並通知各會員代表及公布於家長會辦公室。
下次會員代表大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全校班級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出席並經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視同有效之決議。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因故不能出席時,如須委託他人代行其權利者,限於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或委員代行其選權利,每一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同一人當選不同班級學生家長代表時,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以一人計算。
第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參與學校推展教育並提供有關教育應改進之建議事項。
二、審議本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會員代表之提案。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
五、選舉及罷免家長委員會委員、副會長及會長。
六、成立並加入各工作小組,推舉常務委員或副會長兼任各工作小組負責人。並授權委員會選派代表出席學校各項會議。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二條:家長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候補委員八人,其中至少一位為特殊教育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家長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選九人為常務委員,負責執行家長委員會經常性會務,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常務委員會於委員會休會期間代行職權或自定任務。
家長委員會為落實、發展及研究本會組成之宗旨及會務,得分設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家長委員會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員出缺時,依次由候補委員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三條:家長委員會組成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並提供改進之建議事項。
二、推動家長會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事項。
三、審議會員及會員代表之大會提案。
四、處理會員代表大會交辦之事項。
五、研擬會務計劃及收支預算案,報告會務及收支事項。
六、協助學校處理重大或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家長間之爭議。
七、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八、選舉及罷免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九、執行家長會章程所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家長委員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至少兩次;應於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家長委員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家長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處室主任及教師受邀應列席。
第 第 三 章 顧問、會長、副會長、會務人員及工作小組
第十六條:前任會長、副會長或其他對本校家長會貢獻卓著或學有專精者,得經
委員會遴選,提案討論通過後聘為顧問。
第十七條:顧問得應邀列席各級家長會組織及本校重要慶典、給予指導,並由本
會致贈刊物。
第十八條:本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五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家長委員選舉之。會長、副會長任期ㄧ學年,但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九條: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必要時得增置秘書或幹事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二十條:本會工作小組設親職推廣教育小組、教育研究小組、教育諮詢及申訴小組,資訊小組由常務委員為當然組員,並分任組長,負責實際推動會務工作。各組職責如下表:
(一) 親職推廣小組
1 策劃親職、親子教育特殊教育事宜,支援親子、親師活動。
2 舉辦家長成長營。
3 舉辦親職演講、籌劃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
4 配合單位:輔導室。
(二) 教育研究小組
1 教育問題、政策、理念之探討及學習。
2協助學校推動母語、外語教學。
3配合單位:教務處。
(三) 教育諮詢及申訴小組
1 學習、輔導方法,親職教育諮詢。
2處理師生衝突或申訴事件
3 不適任教師、優良教師之事實查證與獎懲建議。
4配合單位:各班家長代表及各處室。
(四)資訊小組
1 編輯家長會訊。
2經營家長會網站。
3收集家長會資訊。
4 配合單位:教務處資訊組。
第二十一條:各小組可自行開會並自辦活動,得商請學校提供必需之協助,但若需動
支家長會款項,則應先編列預算,並經委員會開會審查通過後方可支用。
家長服務隊組織章程及徵募要點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各小組名額不限,可依家長參與情況增減,如參加者不足三人則裁撤或合併。
為強化各小組之功能及事權之統合,正、副會長得兼任各小組後援會之召集人。
第二十三條: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卅日內,應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報請教育局核備:
一、組織章程。
二、家長會選舉罷免辦法。
三、財務處理辦法。
四、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五、家長會議事規則。
六、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七、會務人員名冊。
八、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含財產清冊)。
前項會務人員名冊應包括會長、副會長、家長委員會委員、常務委員、選監人員名冊、班級代表名冊及候補委員名冊。報經教育局核備後,家長會發給家長會副會長、常務委員及家長
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聘書,學校發給家長會長當選證書。
第四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及會費管理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班級家長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及表決權。
二、班級代表選舉權、罷免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本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分享本會所提供之服務。
第二十五條:家長會得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會費一次,但低收入戶者免繳納。
前項收繳金額,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定之。
自由捐獻則不在此限,並由本會開立收據,依法得為所得稅扣抵之用。
第二十六條: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由家長會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日常會務所需經費,由會長及執行秘書逕為支出;其超過新台幣伍萬元之臨時性支出,應經常務委員會之通過或追認。
第二十八條:捐助款項之家長,可指定其捐款用途,否則得依預算科目經費比例,納入統編預算,支援各項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會之預算必須經由委員會審查分配後方可支用。款項收支均應比照政府規定辦理,其收支情形應向委員會議提出報告以昭誠信。
第 三十 條:所募捐款若不敷所需,而委員會仍核准該項預算支出時,應以收支併列方式按會長、副會長、常委、委員依比例攤派數額,及由會員自由捐贈,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可對外募款。
第三十一條: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會計共同具名,在台北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儲存,其收支應編列財務報告表於家長委員會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於會長改選後七日內辦理移交。
前項會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得隨時派員抽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家長會違反教育法令規定時,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令其改組之。
第三十三條:每學年對推動家長會會務卓著者,學校得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予以獎勵。
第三十四條:為方便家長會駐校服務,學校應闢場所供家長到校服務時使用,為鼓勵全體委員參與家長會駐校服務,原則上每人須依其時間,工作性質之不同,每學期至少撥冗駐校一次(四小時),以融校園生活,俾使家庭教育得以銜接學校教育,更可深入瞭解校務及家長會務之運作。
第三十五條:家長會輪值駐校代表,得在輪值簿上填寫見聞和建言交代事項 ,以供委員會討論參考,並得擇要刊登校刊之中。
第三十六條:本會各項活動狀況應記載實施情形,並列入移交。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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