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北安國民中學參加校外活動競賽表現優異獎勵辦法

100.10.27常委會修訂通過

一、目    的:為鼓勵全校師生積極參加校外各項比賽,發揮學生潛能,為校爭光,特訂定獎勵辦法以茲鼓勵。

二、獎勵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三、獎勵範圍:參加比賽項目以教育部、局、協會及委員會所認定之項目為主。

三、獎勵辦法:

(一)、參加臺北市比賽及協會或委員會賽

※團體組

1、第一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參仟元。

2、第二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貳仟元。

3、第三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壹仟陸佰元。

4、第四至六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壹仟元。

※個人組

1、第一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伍佰元。

2、第二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參佰元。

3、第三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貳佰元。

4、第四至六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壹佰元。

(二)參加全國性比賽

※團體組

1、團體組第一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伍仟元。

2、團體組第二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肆仟元。

3、團體組第三名:指導老師及學獎金各貳仟元。

4、團體組第四至六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壹仟元。

※個人組

1、第一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壹仟元。

2、第二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陸佰元。

3、第三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伍佰元。

4、第四至六名:指導老師及學生獎金各肆佰元。

四、組別判定:團體組為五人以上,五人以下視同個人組,團體組十人以下獎金減半,五十人以上獎金增加百分之二十。

五、申請及審查辦法:

      指導老師因同一場比賽最多可領前三項之獎金,學生參加同一次比賽以成績最優異的項目作為申請依據,不同項目不重複申請。

由各處室承辦單位填寫申請表格,申請時請同時註明指導老師姓名,呈家長會審查通過後發給,並請家長會代表利用集會公開頒獎。

六、本辦法經陳家長會討論通過及校長核可後實施,經費由家長委員會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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